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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3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安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侵占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安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閔因犯竊盜、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安閔前因:(一)竊盜、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29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月、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二)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051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2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四)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88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五)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90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六)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0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一)(二)及(三)至(六)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125號、101 年度聲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2 年9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8 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7 月2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3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