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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2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安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安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李安閔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 │期 │判決│期 │├───┼───┼────┼───────┼─────┼───┼──┼───┤│竊盜 │有期徒│100 年4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100 年│同前│100 年││ │刑3 月│月21日 │院檢察署100 年│方法院100 │5 月24│ │6 月27│├───┼───┼────┤度速偵字第115 │年度壢簡字│日 │ │日 ││竊盜 │有期徒│100 年4 │號 │第1051號 │ │ │ ││ │刑4 月│月21日 │ │ │ │ │ │├───┼───┼────┼───────┼─────┼───┼──┼───┤│業務侵│有期徒│99年12月│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100 年│100 年│同前│100 年││占 │刑8 月│24 日 │院檢察署100 年│度易字第 │10月12│ │11月10│├───┼───┼────┤度偵字第4930號│2293號 │日 │ │日 ││竊盜 │有期徒│99年12月│ │ │ │ │ ││ │刑6 月│5、6日間│ │ │ │ │ │├───┼───┼────┤ │ │ │ │ ││加重竊│有期徒│99年9 月│ │ │ │ │ ││盜 │刑6 月│19日 │ │ │ │ │ │├───┼───┼────┤ │ │ │ │ ││竊盜 │有期徒│99年12月│ │ │ │ │ ││ │刑4 月│10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2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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