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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5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力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力雅惠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力雅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17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6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接續執行,而於102 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8 月11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5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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