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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92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49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庭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庭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39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1 年3 月29日確定;(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5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6538號、第65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均於101 年11月5 日確定;(三)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4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12月14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95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駁回,於101 年12月24日確定;(四)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 年11月19日確定;(五)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9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 月25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88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駁回,於101 年11月5 日確定;(六)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7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38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2 年1 月28日確定;上開(一)至(三)、(四)當中1 罪及(五)共所示6 罪及(四)當中另1罪、(六)共所示2 罪並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9 月確定,經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就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部分撤銷發回,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部分則抗告駁回,本院再以102 年度聲更字第20號刑事裁定就上述(一)、(三)、(五)所示3 罪均構成累犯,分別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 月、10月、9 月,並與上述(二)、(四)之其中1 罪共所示3 罪刑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再經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於101 年9 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3 年2 月、9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10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8 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92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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