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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金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金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金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2月16日          │102 年10月31日          │
├──┬────┼────────────┼────────────┤
│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481 號  │103 年度偵字第24535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471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369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5 月23日          │103 年12月3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471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369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6 月11日          │103 年12月3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