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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6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69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金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53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汪金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汪金宏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0日以98年度簡字第9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8 月31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9年6 月17日以99年度訴字第1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復由該院於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於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甫於100 年8 月20日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2 年10月31日上午9 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 巷00號前,見李俊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趁無人看管且車門未上鎖之際,開啟車門後徒手竊取該車內價值新臺幣1 萬餘元之HTC 牌銀白色手機1 支(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得手後離去。嗣因汪金宏向不知情之張志榮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並插入上開竊得之手機撥打使用,經警調閱通聯紀錄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俊賢告訴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而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汪金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俊賢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張志榮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吻合,復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上開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再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途牟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物之損失,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先前已有多次竊盜、麻藥、毒品、槍砲等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竊盜犯行,實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69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