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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承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承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加重竊盜)、4 月(竊盜,共2 罪)確定;以101 年度簡字第74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定;以102 年度簡字第4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定;以101 年度易字第40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竊盜)確定;以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竊盜,共5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號判決以上訴不合程式為由駁回確定,嗣上揭各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 年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2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3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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