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承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承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加重竊盜)、4 月(竊盜,共2 罪)確定;以101 年度簡字第74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定;以102 年度簡字第4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定;以101 年度易字第40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竊盜)確定;以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竊盜,共5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號判決以上訴不合程式為由駁回確定,嗣上揭各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 年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2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3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