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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承榮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38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275、5779、5785、58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過輕微,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參照)。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該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泛稱:所犯竊盜案件五件,深感懊悔並已坦承,均尊重原審法院之判決,惟其中一件已與被害人于文哲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三千元,有和解筆錄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可憑,請求減輕其刑云云。然查: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審酌上訴人有多次竊盜、搶奪等前科,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實屬可議,並危害社會治安,兼衡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尚非巨額,且亦賠償被害人于文哲所受之損害,此有102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和解筆錄、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份在卷可證,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科刑如前所述,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刑度亦屬妥適,且已斟酌犯後與被害人于文哲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害之情節,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次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原審依上訴人之自白、告訴人蔡紋君、被害人沈家凱、謝僑恩、林永得、于文哲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共22張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構成業務侵占罪,並已詳載認定之理由於判決書中,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自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經核上訴意旨所指,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具體指出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理由。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同印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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