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印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印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印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共4 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58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2 年2 月之刑期,受刑人自102 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6 月2 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