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竹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姓名均應更正為鄭竹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將被告鄭竹軒之姓名,誤載為「劉竹軒」,此姓名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