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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竹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姓名均應更正為鄭竹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將被告鄭竹軒之姓名,誤載為「劉竹軒」,此姓名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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