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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18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佳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7212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95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歐佳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歐佳明㈠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5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復於99、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0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78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刑,復由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7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1 年1 月22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120 日,於同年5 月21日始出監);㈢又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8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6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再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 年9 月23日以102 年度湖簡字第358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㈢、㈣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103 年6月27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55日,於同年8 月21日始出監,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 年5 月27日17時45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0 號之美髮店內,趁店員周文惠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文惠所有放置在店內之SAMSUNG 牌、型號為NOTE 3之行動電話1 支(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 號,價值約新臺幣1 萬9,000 元),得手後離去。嗣周文惠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復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佳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周文惠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 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再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牟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物之損失,且先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6 月之刑期稍嫌過重,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被告於偵查中固陳稱:其有精神強迫症,雖有去就醫,但因吃藥有副作用,故治療斷斷續續等語,是縱認被告確有精神障礙,且該障礙會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然被告既可經由就醫服藥而避免,卻仍選擇未按時服藥治療,是應可認被告就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係有過失,則依刑法第19條第3 項規定,無同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8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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