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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佩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顯係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 │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 │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
│主文。                            │第3項,判決如主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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