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佩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顯係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 │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 │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 │主文。 │第3項,判決如主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