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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23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青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度執聲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青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7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向被害人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執緩字第477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置之不理,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令受刑人與同案被告林文彬連帶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0萬元,給付方法為:於104 年6 月10日前連帶給付3 萬5 千元,於104 年7 月10日前連帶給付3 萬5 千元,於104 年8 月10日前連帶給付3 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4 年7 月22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均未支付告訴人任何款項,有告訴人之104 年6 月15日之陳報狀、104 年8 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之執行筆錄在卷可按,且受刑人於卷內所留存之聯絡電話亦限制受話無法接通,無從與之聯繫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8 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因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要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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