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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1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銘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詎其未見悔悟,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5 頁調查筆錄所載)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64號
    被      告  張家銘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雲林縣斗南鎮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路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1年審簡字第1527號、102年審簡字第14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再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9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4年1月5日凌晨2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前,乘蘇明潔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之際,徒手竊取該輛重型機車,得手
    後隨即駛離現場,並將之供為個人代步之用,嗣經警於104
    年1月5日11時許,在臺北市文山區基隆路與汀州路口發現張
    家銘形跡可疑,對其進行盤查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
    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銘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蘇明潔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
    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家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朱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