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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87號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1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E THI THUY (中文名:黎氏水)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09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E THI THUY (中文名:黎氏水)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以偷渡之方式入境我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有害於我國主管機關對外籍人士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危害程度不小,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其未經許可,以上開非法方式入境我國,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0930號
    被      告  LE THI THUY  (越南籍)
                        女  38歲(民國65【西元1976】年5
                                  5月15日)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00號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
                          隊新北市專勤隊)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THITHUY(中文名字:黎氏水)基於未經許可入國之犯意,
    於民國104年9月中旬某日,支付美金3,000元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越南地區成年人安排偷渡來臺事宜後,先由越南經
    陸路至大陸地區某處,再由該男子安排搭船至高雄市某海岸
    偷渡上岸。嗣於104年11月5日上午5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中
    和區員山路477巷之巷口,為警見其形跡可疑,予以盤查,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LE THI THU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指紋卡片
    、外人入出境資料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
    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曾馨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8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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