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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秦豪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豪謙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豪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誤載為「103 年度審易字第136 號」,應更正為「103 年度審易字第1136號」,附表編號3 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誤載為「103 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應更正為「103 年度審簡字第1532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秦豪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秦豪謙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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