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銘吉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銘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吉前因犯竊盜、偽造文書、毀損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 年7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本案受刑人陳銘吉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㈡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5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7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㈤竊盜等案件,經士林地院以以97年度易字第170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㈠至㈤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嗣因㈥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6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㈦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扣除羈押折抵62日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之4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2 月22日,於104 年5 月1 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考。
四、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