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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淑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6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陳淑萍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37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649 號、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6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7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接續前揭㈠部分之應執行刑6 月執行,受刑人自103 年9 月25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0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6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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