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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淑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字第6925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29日  │102 年6 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3063號    │偵字第2679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後│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23│102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      │72號            │1337號          │
  │審  ├───┼────────┼────────┤
  │    │判  決│102 年9 月18日  │102 年9 月26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23│102 年度審簡字第│
  │確定│      │72號            │1337號          │
  │判決├───┼────────┼────────┤
  │    │判決確│102 年10月11日  │102 年10月26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執│檢察署102 年度執│
  │            │字第12542 號    │字第692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