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硯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硯文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硯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前揭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