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4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詹智偉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2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3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1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4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43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②至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與①案之罪刑自101 年12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4年8 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1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