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 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佈,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非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 號解釋在案。
四、經查,受刑人詹智偉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7 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6 所載不得易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固屬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於102 年7 月15日已具狀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向
予併合處罰,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 、2 、3 、4 、5 、7 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編號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102 年1 月23日修正後)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02月17日 │101 年05月10日 │101 年05月1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397、 │101年度毒偵字第3397、 │101年度毒偵字第3397、 │ │ │3482、3762號 │3482、3762號 │3482、3762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32號 │101年度易字第3032號 │101年度易字第3032號 │ │實├──┼───────────┼───────────┼───────────┤ │審│判決│102 年01月10日 │102 年01月10日 │102 年01月1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32號 │101年度易字第3032號 │101年度易字第3032號 │ │決├──┼───────────┼───────────┼───────────┤ │ │確定│102 年03月06日 │102 年03月06日 │102 年03月06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7月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更字第1779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11月07日 │101 年09月01日 │101 年12月27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167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577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445 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19號 │102年度易字第542號 │102年度易字第1007號 │ │實├──┼───────────┼───────────┼───────────┤ │審│判決│102 年03月01日 │102 年03月22日 │102 年04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19號 │102年度易字第542號 │102年度易字第1007號 │ │決├──┼───────────┼───────────┼───────────┤ │ │確定│102 年03月18日 │102 年04月29日 │102 年05月17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否 │ │科罰金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 │署102年度執字第5825號 │署102年度執字第5823號 │ │ │第17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2 年度執更字第1779│ │ │ │ │號】 │ │ │ └────┴───────────┴───────────┴───────────┘ ┌────┬───────────┐ │編 號│ 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12月1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11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431號 │ │實├──┼───────────┤ │審│判決│102 年05月23日 │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431號 │ │決├──┼───────────┤ │ │確定│102 年06月24日 │ │ │日期│ │ ├─┴──┼───────────┤ │是否得易│ 是 │ │科罰金之│ │ │案件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792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