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安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安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㈡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可參。

㈢綜此,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3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