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瑞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瑞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瑞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瑞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正本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邱瑞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9、10日( │104年3月5日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 ││ │日)某時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案號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第31號 │第1715號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662號(聲請書附表誤│2696號(聲請書附表 ││ │ │載為104年度審訴字 │誤載為104年度審訴 ││ │ │第662號) │字第296號) ││事實審├──┼─────────┼─────────┤│ │判決│104 年6月30日 │104年8月31日(聲請 ││ │日期│ │書附表誤載為30日) │├───┼──┼─────────┼─────────┤│ │法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判決│104年7月27日 │104年9月21日 ││ │確定│ │ ││ │日期│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