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各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88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又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③④案件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4 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7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6 月11日,受刑人並於104 年11月6 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