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毛建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毛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毛建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6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8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年8月1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5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