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舜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1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舜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舜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楊舜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又附表編號5 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3.05.28 」、附表編號6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3.04.13 」;另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6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 、編號5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 3 月 │ 有期徒刑 3 月 │ 有期徒刑 3 月 │ ├────────┼──────────┼──────────┼──────────┤ │ │103 年 4 月 14 日為 │102 年 12 月 20 日凌│103 年 1 月 4 日下午│ │ 犯 罪 日 期 │15 時 7 分許為警採尿│晨 2 時 45 分為警採 │2 時 30 分許為警採尿│ │ │時點回向前回溯 96 小│尿時點回向前回溯 96 │時點回向前回溯 96 小│ │ │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103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3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 3897 號 │偵字第221、483 號 │字第221、483 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 3773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03 年度簡上字第 │ │ │ │號 │284 號 │28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07.22 │ 103.08.15 │ 103.08.15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 3773 │103 年度簡上第 284 │103 年度簡上字第 │ │判 決│ │號 │號 │284 號 │ │ ├────┼──────────┼──────────┼──────────┤ │ │判 決│ 103.08.16 │ 103.08.15 │ 103.08.1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新北地檢 103 年度執 │新北地檢 103 年度執 │ │ │新北地檢 103 年度執 │字第 15719 號 │字第 15719 號 │ │備 註│字第16393號 ├──────────┴──────────┤ │ │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 6 月 │ 有期徒刑 3 月 │ 有期徒刑 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05.28 │ 103.05.29 │ 103.04.12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103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3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3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 4024 號 │偵字第 4024 號 │字第 17315 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 1159 │103 年度訴字第 1159 │103 年度易字第 164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12.24 │ 103.12.24 │ 104.03.23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 1159 │103 年度訴字第 1159 │103 年度易字第 1640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01.16 │ 104.01.16 │ 104.04.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 │ │ │字第 2902 號 │字第 2902 號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 │備 註├──────────┴──────────┤字第 10412 號 │ │ │編號 4-5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