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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霍智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霍智權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霍智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霍智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6日18時許   │103 年7 月27日上午某│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23│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62│
│                │20號                │26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807 │103 年度審易字第3277│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5日        │103年10月22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2125│103 年度審易字第3277│
│      │        │號                  │號                  │
│      ├────┼──────────┼──────────┤
│      │判    決│103年10月6日        │103年1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22日後至30│103年4月間某日      │
│                │日間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15│署104 年度偵字第5101│
│                │66號                │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603│104年度訴字第531號  │
│      │        │號                  │                    │
│      ├────┼──────────┼──────────┤
│      │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       │104年9月24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603│104年度訴字第531號  │
│      │        │號                  │                    │
│      ├────┼──────────┼──────────┤
│      │判    決│103年11月25日       │104年1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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