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苡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苡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苡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李苡瑄前因: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3年5月2日以103年度簡字第5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3年6月20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4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3年7月5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9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犯竊盜罪2 次,經本院於103年11月15日以103年度簡字第5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犯竊盜罪4 次,經本院於104年3月10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5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㈥犯竊盜罪2次,經本院於104年3月14日以103年度簡字第67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六案,嗣經本院於104年5月1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6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A案)。另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12月8日以103年度桃簡字第18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B案)。上開A、B二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2年6月。受刑人自103年5月2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