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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恆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5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恆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恆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劉恆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 年4 月4 日    │  104 年7 月5 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66號          │字5023號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630│104 年度簡字第4435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6 月30日    │  104 年9 月15日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630│104年度簡字第4435號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4 年7 月28日    │  104 年10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得否為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
│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緝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字第3646號          │第1932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0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