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有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有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有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1年 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 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有謙前於㈠100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7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復於101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㈤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2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拘役20日(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役30日確定;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㈦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37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㈠至㈤、㈦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並與㈥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1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2月2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