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啟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啟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啟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本院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486號判決,而如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 年2 月29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罪 名  │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 │100 年9 月20│本院100 年度│101 年1 月11│   同左   │101 年2 月29│
│  │防制條例│            │日          │簡字第8486號│日          │          │日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 │100 年10月10│本院101 年度│101 年12月14│   同左   │102 年1 月7 │
│  │防制條例│            │日          │簡字第7879號│日          │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