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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伶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項鍊參條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伶儀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925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期滿,惟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項鍊3 條(聲請書誤載為2 條),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伶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925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38號、第16706 號併案執行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於104 年1 月14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38號、第16706 號偵查卷宗全卷無訛;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項鍊3 條,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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