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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一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一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一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102 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吳一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168號、101 年度易字第22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者有期徒刑5 月業於101 年5 月3 日易科罰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 年度簡字第8358號、103 年度簡字第1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12月29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4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4 月14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