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汝翎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汝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汝翔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41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9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94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41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4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2 月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3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0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