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富銓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所漏載,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湯富銓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予更正為「湯富銓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倒數第4行關於被告湯富銓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之宣告刑,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觀諸本案事實及理由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