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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胡堅勤賴昱志卓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富銓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所漏載,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湯富銓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予更正為「湯富銓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壹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倒數第4行關於被告湯富銓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之宣告刑,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觀諸本案事實及理由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