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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綽光王榆富宋家瑋

原告
田家俊
被告
龔文和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151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龔文和應與被告游文賢、張大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9 千元,及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龔文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龔文和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刑事案件其餘共同被告張大龍、游文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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