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 原告
- 田家俊
- 被告
- 龔文和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151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龔文和應與被告游文賢、張大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9 千元,及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龔文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龔文和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刑事案件其餘共同被告張大龍、游文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