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原簡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福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福財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福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深夜駕車前往後,擅自闖入告訴人台展公司之廠房,危害建築物之安全秩序,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自稱之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情節,及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684號
被 告 劉福財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福財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
第13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原桃簡字第55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原易
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上開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罪刑,並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
字第3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編號㈣所
示之罪刑接續執行,而於103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另接續執行他案拘役30日刑期,迨104年1月29日期滿釋放
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於105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
,於105年2月21日凌晨1時30分許,無故侵入址設新北市○
○區○○○道0段000巷0○0號之「台展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台展公司)2樓廠房,嗣經該公司員工陳彰仁當場發現,
並立刻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展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福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台展公司員工陳彰仁與楊文吉於警詢時與偵查
中之證述相符,復有上址廠房之平面圖1張及現場照片9張等
在卷可佐,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又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