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秋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秋助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以徒手竊取被害人楊修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車殼(含前面板、面板飾蓋、下擾流、大燈組、側蓋護條)1組,價值約新臺幣1萬100元。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5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753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20日,並於同年5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被告本件被訴之竊盜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