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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韓宜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424 號),被告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公共危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韓宜良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經檢察官指定之叁拾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

一、韓宜良於民國105 年5 月15日4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往新莊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重新橋上竟駛入機車道,適有邱水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在前,而韓宜良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不慎擦撞邱水丕騎乘之重型機車,致邱水丕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肩疼痛、右腳腫脹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據邱水丕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韓宜良於肇事後,明知邱水丕倒地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或為任何必要救護措施,即迅速駕車逃離。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宜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水丕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5 年5 月16日新北市醫診字第00000000號驗傷診斷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幀、現場照片20幀、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 片在卷可稽,因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因一時失慮而肇事逃逸,且已與被害人邱水丕成立調解,此有新北市三重區調解委員會105 年刑調字第0978號調解書在卷可按,暨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極其重大,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強化被告法治觀念,並使被告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等考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當為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30小時之法治教育,使其能藉此深切記取教訓,期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預防再犯,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以觀後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4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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