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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楊○棋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其中由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141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909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於102 年5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刑期至102 年8 月7日屆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10月20日上午11時14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之黃○毓住處,攀爬鐵窗踰越侵入屋內,徒手竊取黃○毓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60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黃○毓發覺財物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畫面進行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毓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前已多次因竊盜、搶奪等財產性犯罪,迭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悔改,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其恣意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所為有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住居安寧,實有不該,惟此次竊得之財物僅現金3,600 元,價值不高,又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有關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經修正,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經查,被告此次犯罪所得為現金3,600 元,並未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黃○毓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0頁),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前揭現金3,6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