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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政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政良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05 年5 月17日9 時30分許,見被害人李世芳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之住處大門未關,而侵入上開住宅內,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智慧型手機1 支、平板電腦1 台,得手後旋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政良因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05 年7 月2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本案起訴書及該署105 年7 月29日新北檢榮兆行105 偵18053 字第35919 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05 年9 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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