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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瑋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高瑋鴻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向被害人邱元田支付新臺幣(下同)5 萬3 千元,於民國105 年2 月6 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執緩字第141 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置之不理。另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4 年10月22日、104年10月間某日犯竊盜案,經本院於105 年2 月26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105 年4 月9 日確定。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依該條增訂理由,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亦即就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一事,賦予法院裁量撤銷與否之權限,而併予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標準。準此,縱使受刑人雖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款所定之負擔,然此一「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仍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上該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非謂受刑人一有違反負擔之行為,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係以:刑法第75條第1 項固已設有2 款應撤銷緩刑之事由,至得撤銷緩刑之事由,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 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又其中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將之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之再犯情節,而得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增訂之;再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2日以104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附表所示之給付金額、期限及方式支付予邱元田,亦即受刑人應給付邱元田新臺幣5 萬3 千元,給付方式為自105 年2 月起,於每月20日前,按月支付新臺幣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均匯入新北市○○區○○○○○○○號:0X0X2X0X6X1X0X號、戶名邱元田之帳戶(下稱農會帳戶)內,該判決並於105 年2 月6 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人應依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決所載履行期限後3 日內將履行前開緩刑所附條件之證明文件郵寄該署,然受刑人仍未給付任何金額予被害人,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4 月11日新北檢榮酉105 執緩141 字第23732 號函、送達證書、被害人105 年4 月21日提出之陳報狀各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卷,本院卷第10頁至第11頁),足見受刑人迄105 年5 月13日止之緩刑期間內,未依緩刑所附條件賠償被害人邱元田一節甚明,是受刑人已違反上揭緩刑所定負擔一事固堪認定。

㈡惟查,經本院於105 年5 月13日以公務電話聯繫受刑人,受刑人稱:伊沒有依和解筆錄內容賠償告訴人,伊把帳戶資料弄丟了故無法匯款,伊會在105 年5 月20日匯2 萬元給告訴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可佐(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105 年5 月16日、105 年5 月20日,受刑人分別將現金2 萬元、3 萬3 千元存入被害人邱元田上開帳戶,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樹林區農會無摺交易明細單影本2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並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3日以公務電話聯繫被害人邱元田,被害人稱:伊今日有確認過了,受刑人已將5 萬3 千元全數賠償給伊了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是受刑人既已依緩刑所附條件,向被害人支付如調解筆錄所約定之損害賠償金額,則受刑人就緩刑所定負擔已履行完畢,其前雖違反上開緩刑所定負擔,然其尚非毫無履行負擔之意願一節,甚為顯然。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足認受刑人顯有履行上開負擔之可能,但仍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尚難僅因受刑人未遵期賠償被害人,即率認其係故意違反上開緩刑所定應給付負擔,自無從認定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亦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另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4 年10月22日上午6 時58分許至上午9 時55分許及104 年10月間某日,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9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於105 年2 月26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20日,應執行拘役30日,並於105 年4 月9 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在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之事由,先予敘明。

㈣惟揆諸前揭說明,刑法第75條之1 既採裁量撤銷主義,則欲以該條規定撤銷緩刑時,除各款所定事由外,尚須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之實質要件,而應斟酌整體相關情形予以判定。經查,本件聲請人除提出上揭案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外,並未於聲請書內載明受刑人有何非予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之;又本件受刑人係於104 年10月間另犯105 年度簡字第817 號判決之犯罪事實(下稱後案),顯於本件104 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決時(105 年1 月12日)前所為(下稱前案),被告尚非於受緩刑宣告後明知故犯,難認有一再危害社會之虞;又其前、後案均僅獲輕度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顯見上揭二案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對社會所生危害尚可;另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屬良好,足徵其主觀顯現之惡性、反社會性非重。綜上所述,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之犯罪類型雖均屬竊盜案件,惟受刑人後案係於前案受緩刑宣告前所犯,本即難期受刑人於後案行為時,可得預期前案將受緩刑之宣告,自不能以後案經判處拘役刑確定,即執此遽認受刑人無悔改之意,不宜給予自新之機會,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㈤從而,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雖確有違反緩刑所附負擔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受拘役之宣告確定等情,然本件尚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難僅因本件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事由,即謂本院前案判決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2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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