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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8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8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葆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葆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最後1行「1次。」之記載後應補充「嗣於105年5月7日17時10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警方查緝另案被告簡瑋翔毒品通緝案件時,徵得陳葆霖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及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葆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頁調查筆錄、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偵訊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625號
    被      告  陳葆霖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陳葆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7月15日
    執行完畢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94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5年5月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友人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葆霖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
      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
    ㈢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88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