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偉誠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104 年度偵字第17743 號」;編號3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4 年12月24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