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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啟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啟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啟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啟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得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11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第│
│              │                │2 項            │
├───────┼────────┼────────┤
│  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3 日下│104 年6 月14日某│
│              │午2 時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1687號    │偵字第5295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858 號          │1431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4 年6 月30日  │104 年10月22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 決 │        │858 號          │1431號          │
│    ├────┼────────┼────────┤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30日  │104 年11月24日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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