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啟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啟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啟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啟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得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11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第│ │ │ │2 項 │ ├───────┼────────┼────────┤ │ 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3 日下│104 年6 月14日某│ │ │午2 時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1687號 │偵字第5295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858 號 │1431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4 年6 月30日 │104 年10月22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 決 │ │858 號 │1431號 │ │ ├────┼────────┼────────┤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30日 │104 年11月24日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