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承軒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承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軒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6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先行易科罰金完畢);又因竊盜案件(兩案),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208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八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10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受刑人復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先行易科罰金完畢);及因竊盜(七案)、槍砲、偽造文書(三案)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6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四月(四罪)、七月、六月、四月(槍砲部分)、四月(二罪)、三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71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0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前揭案件合併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受刑人於99年7 月2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12月22日,羈押折抵91日,累進縮刑5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11月2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