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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正偉張淑美陳昭筠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秋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秋助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以徒手竊取被害人楊修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車殼(含前面板、面板飾蓋、下擾流、大燈組、側蓋護條)1組,價值約新臺幣1萬100元。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5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753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20日,並於同年5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被告本件被訴之竊盜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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