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5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5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木賢
- 選任辯護人
- 林曜辰律師
- 被告
- 簡素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所為之105 年度審易字第352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載「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7 時50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4 月22日下午1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 行至第3 行所載「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7 時50分許」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4 月22日下午1 時許」,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