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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凱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1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凱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證據清單有關「證人黎翠安於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凱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畢之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
    ,係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其受有
    上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畢之情已如前述,另迭因竊盜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乙節,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殊非良善,猶不知悔
    改,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己利,恣意徒手
    竊取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
    安全之危害尚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實有偏差,復未能賠
    償告訴人黎翠安所受之財物損害,殊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
    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情節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智識
    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1113號
    被      告  許凱文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凱文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
    年度基簡字第11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㈢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
    第5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㈣另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54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㈥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㈦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前揭各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
    8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3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04年1月13日上午6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臻美時尚館」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黎翠
    安所有之廠牌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1臺(價值新臺幣2萬
    3000元)得手後逃逸。嗣黎翠安察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黎翠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許凱文於警詢及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黎翠安於警│同上                  │
│    │詢及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                      │
├──┼───────────┼───────────┤
│ 3  │監視器翻拍暨現場照片共│同上                  │
│    │12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按,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呂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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